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联盟的宗旨
联盟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“积极发展继续教育,完善终身教育体系,建设学习型社会”精神为指导,联合致力于发展我国学习型组织建设的企业、事业、机关、院校等单位,以企业为主体,以公共服务平台为纽带,以市场为牵引,集聚企业教育的优势资源,通过有效联动,分享学习型组织成功经验,倡导组织创新理念,传播全新管理思想,更好地为全国学习型组织建设提供专业培训与咨询、评价服务,激发我国企业持续创新发展的源动力。
探索并不断完善联盟运作模式,以平等互利、优势互补、资源共享、合作共赢为原则,优化社会学习的生态环境,促进联盟会员单位自身发展,宣传推广联盟整体形象。
第二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,重大问题由理事会解决,日常工作由联盟办公室主任根据理事长授权解决。
第二章 任务
第四章 联盟会员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服务 服务内容 理事长 常务副 副理事长 理事单位 普通会员 理事长 会员证书(牌) ● ● ● ● 培训 联盟组织沙龙及高峰论坛等活动,成员有优先及优惠权 ● ● ● ● ● 内部讲座 ● ● ● ● 国际机构定向特邀培训班 根据会员需求定制培训专题 参与公益参观、交流活动 ● ● ● ● 理事会联谊活动 推荐参加国内高峰论坛、学术交流活动并发言 ● ● ● 推荐参加ASTD美国培训发展协会年会 ● ● 赠送书籍 若干本 ● ● ● ● ● 宣传 网上平台个人、单位介绍 ● ● ● ● ● 联盟网上平台发布文章,微博、微信展示 ● ● ● ● 管理咨询 企业(机关、学校等各类组织)调研诊断 ● ● ● ● 专家库优先推荐 《中国领军人物人才库》 ● ● ● 《中国教育培训人才库》 《中国管理咨询人才库》 案例库优先推荐 《中国教育培训创新案例库》 ● ● ● 《中国管理咨询优秀案例库》 《中国学习型组织案例库》 研究员 优秀领导者、讲师、学者推荐高校机构研究员资格 ● ● 课题 协助申请省、部级研究课题 ● ● ● 出版 提供出版策划、定制发行图书 ● ● ● ● ● 贯标 学习型组织标准实施评价评估服务 ● ● ● ● ●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联盟章程由办公室进行制订和修改,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审议通过,最终由联盟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审议批准后生效。 学习型组织联盟办公室
第三条 联盟通过提供评估评价、培训与咨询服务对接、经验共享、宣传推广等服务,促进联盟会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惠互利,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教育培训发展的产业政策。
(一) 指导建设公共服务平台,搭建《中国学习型组织高峰论坛》、《中国培训发展论坛》等常设活动平台。为中国企业、事业、院校等单位提供评估评测、知识引入、共性技术等公共服务。
(二) 指导并组织开展面向全国范围的深化学习型组织建设、创新组织管理和文化的培训班;组织联盟会员单位开展管理咨询、考察评估、经验交流、学术研讨、教材编写、评比表彰、会员管理、示范实践基地建设、展览展示、项目推介会、信息交流等工作,促进教育培训产业链的上下游联动,开展与教育培训管理咨询有关的新理念、新技术、新项目的推广。
(三) 加强基础建设,组织开展《中国学习型组织实践案例库》、《中国培训创新发展和典型经验案例库》、《中国教育培训人才库》等资料库的建设与完善。
(四) 围绕教育部相关工作开展活动,配合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相关工作开展活动。
(五) 向国家相关部委推荐与教育相关的项目和科研课题,帮助联盟会员优先获得国家项目和科研课题的支持。
(六) 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联盟成员的愿望和需求,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,为中国企业教育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。
(七) 建设联盟网站,使之成为联盟会员交流的平台、宣传的渠道;策划制作联盟内刊、电子期刊,并发送至相关政府部门和联盟会员。
第三章 组织结构
第四条 联盟组织结构
联盟设置理事长单位,副理事长单位(常务副理事长单位)若干以及顾问委员会,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联盟工作组,联盟成员可参与一个或多个联盟工作组的工作;
联盟设置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职务,原则上理事长单位领导可兼任理事长职务,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的领导兼任常务副理事长,副理事长单位的领导兼任副理事长职务。
第五条 理事长基本条件
(一)政治素质好,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二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身体健康;
(三)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为行业做出突出贡献;
(四)被联盟会员拥护、业绩突出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可申请连任。
第六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的职权
(一)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三)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。
第七条 联盟办公室设在北京明德经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(原北京明德经纶管理科学研究院),办公室设主任一名、常务副主任、副主任以及工作人员若干,办公室主任主持联盟日常工作。
第八条 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或副主任可兼任联盟工作组组长,主持联盟工作组的具体工作。
第九条 联盟会员为从事学习型组织建设与管理相关企业、事业、院校单位,享受联盟会员权利,承担联盟会员义务。
第十条 联盟会员包括理事单位、会员。
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的加入
(一) 申请成为联盟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热爱祖国;
2. 有加入联盟的意愿;
3. 严格遵守联盟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;
4. 在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二) 填写《学习型组织联盟成员申请表》并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;
(三) 办公室依据本章程对其进行资格审核。经批准后颁发会员证(牌)。
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的变更
联盟会员发生分立、合并、被收购等情形时,该会员应自上述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办公室提交相关说明材料,由办公室提交理事会,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决定其会员资格的保留或变更事宜。
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退出
联盟会员退出联盟时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联盟办公室,并交回会员单位证(牌)。企业教育专业委员会批准后,会员资格即被取消,本联盟办公室书面通知退会单位。联盟会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。
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的处分
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单位,本联盟有权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通报、警告、批评,直至除名的处分。
1. 未经本联盟批准,擅自以本联盟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,如:有关培训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。
2. 擅自以本联盟的名义从事与经营、商务有关活动的。
3. 擅自以本联盟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,并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4. 违反本联盟《章程》及有关规定,情节严重的。
5. 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。
6. 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。
7. 有损于本行业形象,并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的除名
联盟会员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、规定,或长期(一年以上)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,经办公室核实,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除名。联盟会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。
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年限
会员资格:每届年限为两年,自办理加入联盟手续完毕之日算起。
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免收会费。
第十九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相关赞助费用。
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主要用于理事会年会、以及组织与联盟任务相关的活动。
第二十一条 联盟会员费用由办公室负责管理。
第二十三条 当现有章程与相关政策法规有悖、或不顺应产业发展、或由联盟会员联合20名以上会员提出修改建议提交办公室,由办公室提交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修改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根据需要,可另行补充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办公室所有。
2014年